給孩子起名字法律規定(中國的法律對名字有哪些規定,)-看風水開運

給孩子起名字法律規定(中國的法律對名字有哪些規定,)

  发布时间:2024-05-12 02:32:19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起名字法律規定公民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允許采用父母雙方姓氏。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內容:(1)損害國家或者民族尊嚴的)違背民族良俗的3)容易引起公眾不良反應或者誤解的。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書寫、譯寫漢字的以。

起名字法律規定

公民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允許采用父母雙方姓氏。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內容:(1)損害國家或者民族尊嚴的)違背民族良俗的3)容易引起公眾不良反應或者誤解的。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書寫、譯寫漢字的以外,姓名用字應當在兩個漢字以上、六個漢字以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第四條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中國的法律對名字有哪些規定?

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中國的法律對名字有哪些規定,

一、《民法通則》

1986年4月12日,六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我國的《民法通則》是僅次于《憲法》的法律,在理論上即使公安部的《姓名登記條例》也不能與其沖突。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1958年1月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第十八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的;

2.假報戶口的;

3.偽造、涂改、轉讓、出借、出賣戶口證件的;

4.冒名頂替他人戶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規定辦理旅客登記的。

三、《姓名等級條例(初稿)》

公安部2007年6月出臺了《姓名等級條例(初稿)》,已由公安部研究起草完成,并下發各地公安機關組織研修。公安部相關業務部門人士稱,“條例”還在研究過程中,現在只是個初稿。《條例》共分六章,四十一條款。

四、《人名規范用字表》

《人名規范用字表》規定,取名用字有限制,我國新生兒的取名用字將在8000個規范字中選取。曾被廢除但人們仍在大量使用、禁而不止的51個異體字被“釋放”并恢復使用。恢復異體字是尊重社會習慣,方便人們用字需要,字表將《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中的51個異體字收入表中,主要用作人名地名。

五、關于姓名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司法解釋,姓名權受損害的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姓名權受害人有權:

1. 要求停止侵害。

2.要求回復名譽。

3.要求消除影響。

4.要求賠禮道歉。

關于起名的法律有哪些

沒有特別的規定,倒是看到不少起名字的辦法

一、名字中勿用生僻字今天的人由于名中生僻字計算機無法錄入,在戶口登記、辦理證照、銀行存款、郵局匯款、購買保險、發貨、購票以及辦理其他業務時,遇到麻煩的例子比比皆是

二、起名字不宜選用多音字小女孩董茜一入學就悶悶不樂

第一次點名,老師叫她董“西”,從此小伙伴們給她起了綽號,不再叫她正確的名字

這都是多音字惹的禍

多音字讓人讀埋起來無所適從,在起名時最好避免

三、起個雙字名不易重名根據國家語委1989年對第三次全國人口普查資料進行的抽樣調查,單名重名率為67

7%,雙名重名率為32

4%

因此, 姓名學專家建議最好不要起單字名

四、盡理回避常見的名字根據國家語委對第三次全國人口普查資料進行的抽樣調查,57萬人中,叫“建國”的有630個,叫桂英的多達1336個 ,按比例算一下,重名數量是非常驚人的

專家建議,起名的模式不要太雷同,使用率極高的人名用字也應盡量回避

目前一些地方父母給新生兒早報戶口時可以先通過計算機查詢有無重名,這一做法值得推廣

五、取名字一般不宜同聲調專家研究發現,三字聲調全同的名字僅占所抽取樣本的5

2%,這表明人們在取名時,有意無意中遵從了聲調變化的規律

六、聲韻母的選擇要講究幾個聲母發音部位相同的字,如果放在一起,讀起來就有些費力;如果韻母也相同,就更加拗口

如“南尼蘭”,“李尼麗”

專家提醒,起名字時最好不要全部先用n和l,z\c\s與zh、ch、sh、這些發音部位相同的聲母

要想名字響亮動聽,選字的韻母很關鍵

專家說,名字帶有含鼻音的韻母讀起來響亮,“昂”、“良”、“光“之類含后鼻音韻母字中,韻腹即主要元音開口度大的,如“達”、“帥”、“瑤”、“寶”,響亮程度較高

*當然,名字的聲韻母可盡量講究,但不是最重要的,它經常要服從于 起名學的其他因素

七、字型結構有變化名字不但常讀,而且常寫

專家建議,名字選用的字結構不要太單一

當然,這也與各人的喜好有關,也并非關鍵

八、避免諧音意不美起名時如果諧音運用得巧妙,會使人感到含蓄,不落俗套

但是,起名者有時只注意了所選取的字本身的意義,卻忽略了與名字諧音的語或詞組的意義是褒義還是貶義

九、所取名字一般建議男女有別名字的性別差異隨著文化的歷史積淀逐漸得到社會的認可,形成了一種社會習俗,家長給孩子起名特別是給嬰兒取名字時一般需考慮性別因素,以免在使用時遇到麻煩

十、國人姓名切勿崇洋現在為給孩子起個獨特的名字,越來越多的父母想出四字名,這不失為一種嘗試

但是,“田中慧子”、“李約翰”、“張彼得”這種容易讓人誤解的名字還是應該慎用,中國人的名字最好的具有中國特色,體現中國文化

如何取名民法典有規定,具體都有怎樣的規定?取名有什么講究?

《姓名登記條例(初稿)》中首次對公民起名作出硬性規定:公民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允許采用父母雙方姓氏。子女采用父母雙方姓氏時,可按照雙姓起名,但不算作復姓,按照目前我國現有1601個姓氏計算,這種做法將新增128萬個雙姓,從而緩解大姓人口姓名重復的問題。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允許子女隨父姓或母姓,提倡采用父母雙方姓氏,既可以表明子女與父母雙方的家族和血緣關系,同時對于解決大姓人口的姓名重復問題,也具有積極意義。

取名用字有限制:對于公民取名用字,應當在一定前提下予以必要的限制。《條例》規定: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內容:1、損害國家或者民族尊嚴的;2、違背民族良俗的;3、容易引起公眾不良反應或者誤解的。

考慮到我國姓名所用字數中單姓的通常為二至三個漢字、復姓或者采用父母雙方姓氏的多為三至四個漢字,《條例》規定: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書寫、譯寫漢字的以外,姓名用字應當在兩個漢字以上、六個漢字以下。比如:丈夫姓鄭,老婆姓付,他們就可以給孩子取名“鄭付貝克漢姆”。

《條例》規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數字、符號:1.已簡化的繁體字;2.已淘汰的異體字,但姓氏中的異體字除外;3.自造字;4.外國文字;5.漢語拼音字母;6.阿拉伯數字;7.符號;8.其他超出規范的漢字和少數民族文字范圍以外的字樣。 

取名有什么講究?

1、姓名應恰當地配合本人的生辰八字。取名前應對生辰八字進行推算,找出命運中的喜用神(對命主有利的五行),選取適合的漢字,通過姓名對命運加以補救。

2、姓名應有吉利的數理意義。姓名好壞不在字義,而在數理,因為叫“富貴”的人并不見得就富貴,叫“豪杰”的人并不見得就是豪杰,取名就要做到數理“吉”,至少也應該“半吉”。

3、女孩子取名應避開女性孤獨運的數理。如21、23、26、28、29、33、39等,以免造成婚姻方面的不幸。如果取一好名,還能減輕先天八字中婚姻方面不良信息的影響。

4、取名要做到“六忌一便于”。六忌:一忌太易重名,二忌不辨性別,三忌諧音不雅,四忌充滿稚氣,五忌花枝招展,六忌一字多音;一便于:便于書寫和認讀,避免太生僻的字。

國家允許給孩子取字和號嗎 請給詳細回答

在中國諸多的法學論著里,極少有學者重視我國“公民姓名法”的研究。我國法律與姓名有關聯的主要有《民法通則》第九條“公民(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婚姻法》第十六條“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戶口登記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現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六條“公民應當以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第七條“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鄰居幾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育嬰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出生登記”。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未滿十八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居民身份證條例》第6條“公民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請禽居民身份證,并按照規定履行申請禽手續”。由此可見,目前,我國法律還沒有正式規定自然人的姓名權利義務等一系列的法律規范。

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的國家,公民同姓同名或姓名發音雷同相當普遍,異姓同名重復率也極高。其實,凡自然人都應有姓和名。姓是表示家族系統的符號,名是代表個的的符號,它可以使一個自然人與其他社會成員區別開來。由于人們對姓名的取向極為認真,都取一些內涵豐富、積極向上的名字,大家都在2000多意義“善”意的漢字里拼合迪是導致姓名重復率高的根本原因。姓名重復率高,不僅給公民個人生活帶來相當的不便,而且也使社會的正常運行、國家經濟建設受到不同程度的不良影響。

②姓名,是每個自然人區別其他社會成員的符號。姓名權是公民的人身權的重要內容之一。姓名權有如下幾項重大的內容:

1)每個自然人都有享有一個或數個名字的權利。

(2)每個自然人的符號的取得都必須經過法定授權取得登記。法律授予嬰兒的父母及長輩為其取名的權利。

(3)每個自然人有隨父或母姓,其父母在法定授權取名階段無權放棄其孩子的跟父或母姓的權利。否則視為侵權。

(4)每個自然人都有權擁有一個名正言順的姓名,不得有岐視或悲劇性的含義。例如不得取名為“魔鬼”、“妖精”、“單眼”等。

(5)每個自然人依法應當以經法定登記的姓名入學、就醫、學習、工作、婚姻、繼承、存款、訴訟、言論等等。

(6)每個自然人在一區域內有獨占姓名的權利即排斥第三人的權利。

(7)每個自然人都有向司法機關或政府機關請求保護其姓名權利的法律救濟的權利。

(8)姓名權隨自然人死亡而終止,應辦理有關注銷手續,任何人不得使用死者的姓名和侵犯死者的姓名權。

③我國對法人名稱的立法、司法及行政管理已有數年歷史,已取得相當成功的經驗。自然人姓名權產法工作完全可以參照法人名稱管理的法律規范模式進行立法。此外,我國臺灣地區施行的《姓名條例》也有頗高的參考價值。為能引起法學界對姓名權立法的研究、計論,本文將就我國姓名法的現狀探討未來我國姓名法的構造設想,供有關部門參考。

一、目前我國姓名法的狀態從前面法律介紹而論,我國目前的姓名法立法、司地和行政等方面處于系統零亂,規范不一,表達不清,內涵不一,操作性差等狀態。主要表現在如下幾方面:

1.姓名權沒有明確的含義。自然人的姓名應如何取?由誰代取?取名規則如何?誰有權改名?如何改?不隨父、母姓氏是否可行?誰監管?違反如何處罰?如何保護姓名權?

2.姓名的登記程序簡單,操作性差。作為公民姓名身份的登記機構能不審查一個新生嬰兒的姓名的取得是否符合社會公共道德?是否準予登記?審查規則是什么?處長議程序是什么?等等,現行法律顯然沒有此方面的規定。

3.發生名的取得絕對自由化。任何社會制度都不允許公民享有絕的自由權。但中國公民的取各權利就是絕對的自由化,因而造成姓名重復率高,給國家、社會及公民生活帶來相當不便,有的甚至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

4.姓名的取法沒有禁止性規范。我國商標沙土對有關商標的文字要求明文規定的禁止規范。城市街道的地名取名也有禁止性規定,如不得使用國家領導伯姓名來命名地名等。相比之下,我國公民取名沒有禁止性規范,造成一些公民取怪名、洋名、丑名、惡名,嚴重違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道德。

5.姓名的法律保障性規范較少。我國公民姓名的保護一般散見在《民法通則》和《刑法》及民法解釋之中,沒有成為獨立體系的法律規范,因保護不力,給司法操作帶來無法可依的困境。

6.姓名的法律理論研究落后,筆者認為我國法學界對這方面的研究成果不多,不沒形成理論體系。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其自出生之日起便有取得一個合法的姓名的權利。為方便國家管理,規定一個公民只能取得一個姓名,本名構成:漢族的公民應同時使用漢及漢語拼音登記。非漢族的公民可使用本民族的文字,但應使用漢語拼音(總的目的是與國際接軌及電腦化管理)。不允許取得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姓名,取得法定登記的姓名稱為本名。

(2)登記核準并公布原則

公民的姓名的取得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向姓名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登記機關應發給核準文件才能有效。公民需更改姓名時,也應依法辦理更改手續。管理機關應定期公布新登記的姓名名單,以便今后人們取名時參考,避免重復。

(3)公民使用法定本名的原則

公民在財產權的取得、設定、轉移、變更等方面應使用本名:公民在申今學歷、資歷、執照、其他證書時應使用本名;公民在存儲銀行應使用本名;公民參政、議政如選舉等應使用本名。除此之外,法律應規定公民有權使用筆名,譯名、藝名、別名、化名、典號等。

(4)公民法定更改姓氏的原則

公民如果依照《收養法》被收養為分階段之兒女時,可以更改姓氏;如果收養關系終止時,也允許申請更改姓氏,但必須辦理法定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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