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名字的法律規定(中國法律姓名規定)-看風水開運

起名字的法律規定(中國法律姓名規定)

  发布时间:2024-05-03 07:15:36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起名字法律規定公民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允許采用父母雙方姓氏。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內容:(1)損害國家或者民族尊嚴的)違背民族良俗的3)容易引起公眾不良反應或者誤解的。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書寫、譯寫漢字的以。

起名字法律規定

公民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允許采用父母雙方姓氏。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內容:(1)損害國家或者民族尊嚴的)違背民族良俗的3)容易引起公眾不良反應或者誤解的。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書寫、譯寫漢字的以外,姓名用字應當在兩個漢字以上、六個漢字以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第四條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中國的法律對名字有哪些規定?

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中國的法律對名字有哪些規定,

一、《民法通則》

1986年4月12日,六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我國的《民法通則》是僅次于《憲法》的法律,在理論上即使公安部的《姓名登記條例》也不能與其沖突。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1958年1月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第十八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的;

2.假報戶口的;

3.偽造、涂改、轉讓、出借、出賣戶口證件的;

4.冒名頂替他人戶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規定辦理旅客登記的。

三、《姓名等級條例(初稿)》

公安部2007年6月出臺了《姓名等級條例(初稿)》,已由公安部研究起草完成,并下發各地公安機關組織研修。公安部相關業務部門人士稱,“條例”還在研究過程中,現在只是個初稿。《條例》共分六章,四十一條款。

四、《人名規范用字表》

《人名規范用字表》規定,取名用字有限制,我國新生兒的取名用字將在8000個規范字中選取。曾被廢除但人們仍在大量使用、禁而不止的51個異體字被“釋放”并恢復使用。恢復異體字是尊重社會習慣,方便人們用字需要,字表將《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中的51個異體字收入表中,主要用作人名地名。

五、關于姓名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司法解釋,姓名權受損害的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姓名權受害人有權:

1. 要求停止侵害。

2.要求回復名譽。

3.要求消除影響。

4.要求賠禮道歉。

起名有什么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起名在法律上規定原則上隨父母姓,且姓名不得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中國法律姓名規定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法律規定,對于干涉、盜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為,應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法人的名稱權是法人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改變自己的名稱,并排除他人干涉、盜用、假冒的權利。法律規定.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有使用、依法轉讓自己名稱的權利。

法律條文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姓名權的主要法律特征為。

第一,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權。法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是名稱,享有的是名稱權。

第二,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姓名權的核心問題就是專有權,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權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專有的客體,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標識,不僅包括正式的登記姓名,而且也包括筆名、藝名、別號等。

第三,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權是絕對權、對世權,除了姓名權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權的義務。

命名權

姓名決定權,也稱命名權,即自然人決定采用何種姓、名、及其組合的權利。自然人的命名權在出生后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行使,但這并不影響具備命名能力后的姓名

變更權。

新生兒取名國家規定

新生兒取名國家規定:

給新生兒取名字沒有特殊規定。理論上說,如何起名是公民享有的自由權利,但起名不僅僅是私人事務,因為名字要到戶籍管理機關進行登記,如此是為了社會管理的需要。無論是戶口簿還是日后辦的身份證,都是由公權力機關確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和證件。盡管現在還沒有一部專門規范姓名的全國性法規,但是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原則上規定:“國家機關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公務用語用字”,由于歷史的原因,該法律還規定姓氏可以保留異體字。派出所登記戶口顯然是一項公務活動,拒絕用特殊符號和外語字母登記姓名于法有據。

  • Tag: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