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孩子起名字的法律要求(現在法律允許姓名最多可以幾個字?名字最多可以幾個字?)-看風水開運

給孩子起名字的法律要求(現在法律允許姓名最多可以幾個字?名字最多可以幾個字?)

  发布时间:2024-05-10 03:49:50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起名字法律規定公民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允許采用父母雙方姓氏。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內容:(1)損害國家或者民族尊嚴的)違背民族良俗的3)容易引起公眾不良反應或者誤解的。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書寫、譯寫漢字的以。

起名字法律規定

公民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允許采用父母雙方姓氏。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內容:(1)損害國家或者民族尊嚴的)違背民族良俗的3)容易引起公眾不良反應或者誤解的。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書寫、譯寫漢字的以外,姓名用字應當在兩個漢字以上、六個漢字以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第四條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中國在給孩子取名字一定要加姓氏么 有法律規定么

《婚姻法》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不過法律并沒禁止不可以領取他姓,只要不是過于生僻的字就好了,呵呵。過于生僻的字,電腦有時候弄不出來,對個人的建立檔案啊什么的有影響!總之,姓名怎么取是個人行為,法律不干涉!

國家允許給孩子取字和號嗎 請給詳細回答

在中國諸多的法學論著里,極少有學者重視我國“公民姓名法”的研究。我國法律與姓名有關聯的主要有《民法通則》第九條“公民(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婚姻法》第十六條“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戶口登記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現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六條“公民應當以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第七條“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鄰居幾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育嬰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出生登記”。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未滿十八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居民身份證條例》第6條“公民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請禽居民身份證,并按照規定履行申請禽手續”。由此可見,目前,我國法律還沒有正式規定自然人的姓名權利義務等一系列的法律規范。

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的國家,公民同姓同名或姓名發音雷同相當普遍,異姓同名重復率也極高。其實,凡自然人都應有姓和名。姓是表示家族系統的符號,名是代表個的的符號,它可以使一個自然人與其他社會成員區別開來。由于人們對姓名的取向極為認真,都取一些內涵豐富、積極向上的名字,大家都在2000多意義“善”意的漢字里拼合迪是導致姓名重復率高的根本原因。姓名重復率高,不僅給公民個人生活帶來相當的不便,而且也使社會的正常運行、國家經濟建設受到不同程度的不良影響。

②姓名,是每個自然人區別其他社會成員的符號。姓名權是公民的人身權的重要內容之一。姓名權有如下幾項重大的內容:

1)每個自然人都有享有一個或數個名字的權利。

(2)每個自然人的符號的取得都必須經過法定授權取得登記。法律授予嬰兒的父母及長輩為其取名的權利。

(3)每個自然人有隨父或母姓,其父母在法定授權取名階段無權放棄其孩子的跟父或母姓的權利。否則視為侵權。

(4)每個自然人都有權擁有一個名正言順的姓名,不得有岐視或悲劇性的含義。例如不得取名為“魔鬼”、“妖精”、“單眼”等。

(5)每個自然人依法應當以經法定登記的姓名入學、就醫、學習、工作、婚姻、繼承、存款、訴訟、言論等等。

(6)每個自然人在一區域內有獨占姓名的權利即排斥第三人的權利。

(7)每個自然人都有向司法機關或政府機關請求保護其姓名權利的法律救濟的權利。

(8)姓名權隨自然人死亡而終止,應辦理有關注銷手續,任何人不得使用死者的姓名和侵犯死者的姓名權。

③我國對法人名稱的立法、司法及行政管理已有數年歷史,已取得相當成功的經驗。自然人姓名權產法工作完全可以參照法人名稱管理的法律規范模式進行立法。此外,我國臺灣地區施行的《姓名條例》也有頗高的參考價值。為能引起法學界對姓名權立法的研究、計論,本文將就我國姓名法的現狀探討未來我國姓名法的構造設想,供有關部門參考。

一、目前我國姓名法的狀態從前面法律介紹而論,我國目前的姓名法立法、司地和行政等方面處于系統零亂,規范不一,表達不清,內涵不一,操作性差等狀態。主要表現在如下幾方面:

1.姓名權沒有明確的含義。自然人的姓名應如何取?由誰代取?取名規則如何?誰有權改名?如何改?不隨父、母姓氏是否可行?誰監管?違反如何處罰?如何保護姓名權?

2.姓名的登記程序簡單,操作性差。作為公民姓名身份的登記機構能不審查一個新生嬰兒的姓名的取得是否符合社會公共道德?是否準予登記?審查規則是什么?處長議程序是什么?等等,現行法律顯然沒有此方面的規定。

3.發生名的取得絕對自由化。任何社會制度都不允許公民享有絕的自由權。但中國公民的取各權利就是絕對的自由化,因而造成姓名重復率高,給國家、社會及公民生活帶來相當不便,有的甚至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

4.姓名的取法沒有禁止性規范。我國商標沙土對有關商標的文字要求明文規定的禁止規范。城市街道的地名取名也有禁止性規定,如不得使用國家領導伯姓名來命名地名等。相比之下,我國公民取名沒有禁止性規范,造成一些公民取怪名、洋名、丑名、惡名,嚴重違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道德。

5.姓名的法律保障性規范較少。我國公民姓名的保護一般散見在《民法通則》和《刑法》及民法解釋之中,沒有成為獨立體系的法律規范,因保護不力,給司法操作帶來無法可依的困境。

6.姓名的法律理論研究落后,筆者認為我國法學界對這方面的研究成果不多,不沒形成理論體系。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其自出生之日起便有取得一個合法的姓名的權利。為方便國家管理,規定一個公民只能取得一個姓名,本名構成:漢族的公民應同時使用漢及漢語拼音登記。非漢族的公民可使用本民族的文字,但應使用漢語拼音(總的目的是與國際接軌及電腦化管理)。不允許取得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姓名,取得法定登記的姓名稱為本名。

(2)登記核準并公布原則

公民的姓名的取得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向姓名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登記機關應發給核準文件才能有效。公民需更改姓名時,也應依法辦理更改手續。管理機關應定期公布新登記的姓名名單,以便今后人們取名時參考,避免重復。

(3)公民使用法定本名的原則

公民在財產權的取得、設定、轉移、變更等方面應使用本名:公民在申今學歷、資歷、執照、其他證書時應使用本名;公民在存儲銀行應使用本名;公民參政、議政如選舉等應使用本名。除此之外,法律應規定公民有權使用筆名,譯名、藝名、別名、化名、典號等。

(4)公民法定更改姓氏的原則

公民如果依照《收養法》被收養為分階段之兒女時,可以更改姓氏;如果收養關系終止時,也允許申請更改姓氏,但必須辦理法定登記手續。

孩子的冠名權要如何判定?如何給孩子改名字?

一、在法律上來說,孩子的姓名權是由父母雙方來決定,并非一定要跟男方姓氏或者是跟女方姓氏,大多數情況來說都沒有必要進入到法律程序。

針對姓名權這個規定來說,法律沒有明確的提及需要跟父親的姓氏,所以法律會把這個權限給予夫妻雙方。我當中也有第一個孩子跟女方姓氏,也有第一個孩子跟男方姓氏的情況,這主要是根據每個家庭來決定。所以說如果要把孩子的冠名權以法律的形式來作出判定,基本上勝訴的可能性也比較低,或者說是根本就沒必要進入到法律程序。

二、當然如果生活當中有提前合同約定的情況,那么肯定會讓雙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來進行,很多夫妻都會在婚前簽訂婚姻協議等等。

比如說,夫妻會在婚前簽訂一份夫妻財產協議或者是夫妻婚前協議,這些協議上面都會明顯標明,在婚后生活當中的那一些條款,其中也可以設立姓氏這一項。如果在這些婚前協議上面,確實對孩子姓氏做了明確的規定,那么大概的幾率都會是按照婚前協議合同上面的內容來進行。當然這個也沒有百分之百確定的情況,主要是根據夫妻雙方來確定。

三、現在給孩子改名字也比較簡單,我們可以隨緣測戶口所在地當地的派出所,看看具體要攜帶哪些材料,直接到現場去辦理。

孩子已經確定名字的情況之下,想要重新給孩子換一個名字,其實手續相對來說比較簡單。通過線下的方式就是自己或者父母向當地的機關進行申請,一般情況之下是在當地派出所,申請之后會提交相關的證件以及資料。現在也有線上的辦理方式,每個省份都會有政務官網, 進入到里面之后也會有相應的辦理流程,按照相應的資料辦理就可以了。

我國關于改名或者起名或者名字的法律咋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 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 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一般各地有具體的管理規定,要求有合理的理由才給予更改.

首先自己寫一個申請,說明需要更改名字的理由,理由要合理充分(比如習慣用名和戶籍登記用名不同,名字過于女性化或者男性化致使生活中發生不便等),然后到你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蓋個同意的章子,再拿到派出所申請更改.派出所一般還要上報縣級以上公安部門審批后才能更改.名字更改后再辦理身份證就可以把身份證的名字也改了.

如果有熟人比較好辦一些,我幫朋友改過一個名字,就是因為名字太女性化要求更改的.找了熟人打個招呼很快就辦下來了.

現在法律允許姓名最多可以幾個字?名字最多可以幾個字?

姓名最多可以六個字。

《條例》規定: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書寫、譯寫漢字的以外,姓名用字應當在兩個漢字以上、六個漢字以下。

《條例》規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數字、符號:

1、已簡化的繁體字;

2、已淘汰的異體字,但姓氏中的異體字除外;

3、自造字;

4、外國文字;

5.、漢語拼音字母;

6、阿拉伯數字;

7、符號;

8、其他超出規范的漢字和少數民族文字范圍以外的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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