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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姓朱媽媽姓陳給寶寶起名字(爸爸姓朱,媽媽姓陳,給寶寶起個名字?)

  发布时间:2024-05-16 05:16:26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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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非法同居,請給出嚴密回答 ,謝謝

所謂非法同居關系,在廣義上泛指婚姻之外的一切不正當的兩性關系,在狹義上專指未婚男女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不構成事實婚姻的同居生活關系。

(一)非法同居關系的特征。

1、非法同居關系的主體是未婚男女。

2、非法同居關系的男女雙方具有締結婚姻,長期共同生活的目的。

3、非法同居關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名義和長期共同生活的形式,并為群眾所公認。

4、非法同居關系,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既違反結婚的形式要件,也有一部分違反結婚的實質要件,屬于違法婚姻。

(二)非法同居關系存在的形式。

一是符合結婚條件的非法同居關系。主要針對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之后符合結婚條件,但法律明確規定為無效婚姻的非法同居關系。《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二是不符合結婚條件的非法同居關系。如何界定這種非法同居關系,《意見》第1條、第2條、第3條作了明確規定,即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后,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后,無配偶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無論起訴或同居時是否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一律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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